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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国医大师孙光荣《医师规》:中医自律发展伦理之道
2017-03-11 16:53:14编者按:国医大师孙光荣,著名中医临床家、文献学家,中医文化学者,首倡“中和思想・中和辨证・中和组方”,为中医发展做出了诸多贡献。孙光荣强调中医人才培养要“首重德行”,并于2007年为其弟子们制定《医师规》,以期践行“大医精诚”精神,并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。
在我国首部《中医法》将于7月1日施行的大背景下,《医师规》这一实践模式更有其特殊意义。《中医法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的重要地位、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,就中医发展做出了外部规范与制度安排,而《医师规》则强调中医师内在道德建设,并以此来规范执业行为,净化行业风气。《医师规》的弘扬与推广,将与《中医法》互为表里、相辅相成,必将有利于医事业的大发展、大繁荣。
国医大师 孙光荣
国医大师孙光荣为其弟子们所立《医师规》,蕴含了丰富的中医学伦理理念、原则、方法,尤对中医行业之伦理现状,极具针对性、可操作性,用以指导执业者必将有利于新时期我国中医临床人才培养。
纲领:严守伦理规范的简易之道
大道至简。《易传・系辞上》曰:“乾以易知,坤以简能。”简易之道,实为天地乾坤之道。各行业都会自觉、不自觉地遵循简易的伦理法则去运作。《医师规》全文仅1000余字,核心内容仅计“诚、净、严、精”四条,深度契合伦理规范制定的简易之道,既避免了伦理规则为追求全面化而趋于碎片化,也符合中医学文化沿袭的约法省言、简易疏阔之传统。
层次:注重应然实然的实际区分
《医师规》将四条核心准则又分为“必须”“应当”“不准”三个层次:必须做到的基本准则(“必须”),行业推崇的高尚境界(“应当”),以及需要规避的制业禁区(“不准”)。这就避免了伦理规范制定的大忌――“道德高标”,那样往往造成伦理规范脱离实际,难以践行。《医师规》切实关注个体道德规范的实践难度,立足现实,兼收并蓄,深深扎根于新时期中医临床人才培养的现实土壤。
其中“应当”这一层次,直接指向从业者的职业价值追求,重在倡导风气,属于“应然”层面,是较高标准的道德规范,不强制遵行,做到、做不到都可以,但是希望倡导更多的执业者做到。如《医师规》倡导“应当以仁爱、悲悯之心给患者一视同仁的重视、关心、照顾;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条件许可时,满足病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;以诚恳、友好的态度建立互尊、互信、和谐、合作的医患关系。”这些“应然”层面的高要求,只奖励、不惩罚,明确指出了培养高尚医德的方向,可引导一批医德水准较高的执业者身体力行,而推动行业风气的优化。
而“必须”、“不准”这两个层次,属于“实然”层面,明确指向从业者在事理上、情理上乃至于法律上的绝对施行、绝对禁行,重在约束执业者行为,一定要践行“必须”层面要求,也一定要杜绝“不准” 层面要求。这两个层次的规矩是基本层次的道德规范,带有一定的强制性,旨在规范执业者的执业行为。如《医师规》规定,必须坚持“生命至贵,病人至上”的服务理念,“尊重患者的人格与选择诊疗方式的意愿”。又规定:“不准以夸大病情等方式恐吓、误导、讹诈病人。”这些“实然”层面的要求,做到了才是医德合格的执业者,做不到的执业者必将在事实上破坏行业的风气、信誉与发展,有必要加以惩罚,甚至被清除出执业者之列,而促进行业风气的靓化。
自律:针对常见多发的行业弊端
《医师规》瞄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业伦理缺失的四大弊端,针锋相对,力求杜绝常见多发的不良现象:一是拒绝收治病人,“不准由于种族、国籍、信仰、性别、出身、地位、病种、病情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甚至拒诊、拒治病人”;二是过度医疗,“不准在非诊疗必需时为炫耀医术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大处方、大检查”;三是谋取不正当收益,“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企业及其中介为推销其产品而提供的赞助、提成、宴请、礼品、旅游、休闲等利益输送”;四是同行相轻,“不准在患者、学生中诋毁、贬低、打击、讥讽同行”。这四种常见多发的行业不正之风,有违基本的医德要求,不仅祸害行业的良性发展、阻碍医患之间的信任形成,也事实上常常是构成恶性医患冲突的导火线,务必令行禁止,最好能杜绝其发生,而促进行业风气的净化。
立规矩必重执业初心。拒诊、拒治病人,尤其是由于病人的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而拒诊,直接违背“生命至贵,病人至上”的核心理念,如此行事,只会让执业者、医疗机构,乃至行业都背负“见死不救”“拿钱买命”之类的恶名。
立规矩应参透人情。临床上,的确部分患者的种族、国籍、信仰、性别、出身、地位、病种、病情及经济状况等因素,会为医师的诊断、治疗甚至名誉(如收治高危病人,最容易导致病人不治身亡而影响医者声誉)带来一些困扰。即使如此,将患者诸如此类的因素、医师诊疗过程中会遭遇的困扰,置于患者的生命健康之上,依旧是《医师规》所不能容忍的,包括“自顾名誉而隐避”导致的延误治疗行为。任何规矩的存在,无非基于利益的调节;而经济、声誉之类的利益,总是不宜凌驾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之上。
立规矩要针对弊端。过度医疗,执业者一方面“滥伐无过”易损害病人的生命健康,另一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徒增一些医疗资源耗费(这些耗费并不能真正提高诊疗价值),因之更具隐蔽性、普遍性。《医师规》明确列举了开具大处方、大检查这两类最常见的过度医疗行径。临床上,有执业者在确有把握治疗好患者疾病的情况下,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开具大处方、大检查,也有执业者为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而 “狂轰滥炸”。无论哪种原因导致的过度医疗,既与医德相违背,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。由于执业者正当经济利益与不正当额外收益之间的界限,事实上难以明确厘清,同时“大检查”总可以排除一些患者隐性的诊断治疗风险,因此,对过度医疗的治理,更有赖于重视自律的伦理规范,而非重视他律的法律条文。
以品提成为代表的不正当收益,在2009年新医改之前,在我国医界包括中医行业都是普遍存在的、有违医德的现象。品 提成,有的以现金支付,更具隐蔽性的是制企业及其中介以宴请、礼品、旅游、休闲、赞助行业活动、会议等等形式来支付。不论是哪种形式,这些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给患者以及支付医保的政府,侵犯的是人民、国家的利益。因此,《医师规》明确列举为执业者必须规避的“不准”类。
同行相轻,这一行业积弊由来已久,其滋生的土壤与医派的不同理念、执业者医术水平的高下都有关系。我国当前的同行之争,广泛发生在秉承不同传承理念的医派之间,中医与西医之间,乃至于纯中医与中西结合医、西医之间。对同一病人的不同诊疗思路,也常常不乏大量的学术理论、前期病案实践积累作为党同伐异的支撑。我国中医行业发展,更是在近100年间经历过来自行业内外的诋毁、贬低、打击与讥讽,一度陷入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。其中,不排除一部分热衷于攻击同行的执业者,其实初衷是出于热爱自身所在医派、坚信自己秉承的理论与积累的经验。但“在患者、学生中诋毁、贬低、打击、讥讽同行”,有违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方针之中的 “中西医并重”,临床上也必然导致病人对行业整体的不信任感的滋生与蔓延。执业者的互相尊重,和谐共赢,才是真正有利于行业的学术繁荣、长远发展。
医师规
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,规范执业行为,特秉持“大医精诚”精神制定医师规,以期本门同道谨遵恪守。
立规矩以简明、具体、易行为要,故本“医师规”仅列具 “诚、净、严、精”四条,每条分为“必须”“应当”“不准”三个层次,共十二项。
一、以“诚”执业
1、必须坚持“生命至贵,病人至上”的服务理念,尊重患者的人格与选择诊疗方式的意愿。
2、应当以仁爱、悲悯之心给患者一视同仁的重视、关心、照顾;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条件许可时,满足病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;以诚恳、友好的态度建立互尊、互信、和谐、合作的医患关系。
3、不准由于种族、国籍、信仰、性别、出身、地位、病种、病情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甚至拒诊、拒治病人;不准以夸大病情等方式恐吓、误导、讹诈病人;不准由于畏势、畏强、畏惑等因素迁就患者及其家属不合理要求,要恪尽职守,维护医师的荣誉与尊严。
二、以“净”执业
1、必须坚持“清廉自律,干净执业”的服务操守,严禁挟技谋取、交换患者的利益。
2、应当不务虚名以求“心净”,不图财色以求“身净”。
3、不准参与、支持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;不准在非诊疗必需时为炫耀医术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大检查、大处方;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企业及其中介为推销其产品而提供的赞助、提成、宴请、礼品、旅游、休闲等利益输送。
三、以“严”执业
1、必须坚持“严谨尽职,规范执业”的服务风格,在临床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宣传中,充分体现医师的职业风范和社会责任。
2、应当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,对患者认真、耐心接诊,正确、亲切、朴实地与患者沟通;应当对同行的诊疗给予公正、准确的评价和正当的维护;应当对学生认真、正确地给予传授、指导。
3、不准挟技危害患者或让患者在不知情时承担隐性的治疗风险,不准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,以传授、指导为名泄露可能造成伤害患者身心的隐私;不准因自恃医术、自顾名誉而隐避、拒绝讨论或转诊以致造成误诊、误治或延误治疗,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提供虚假的诊疗数据与资料;不准在患者、学生中诋毁、贬低、打击、讥讽同行;不准对违背医师道德的言行包庇和袒护。
四、以“精”执业
1、必须坚持“勤求博采,精益求精”的服务精神,精确诊断、精准治疗。
2、应当认真坚持终身学习,按年度完成师承、培训任务,积极参与学术交流,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;应当及时、精确记录诊疗过程和数据。
3、不准自行对患者试用未经政府批准使用的物、医技、医疗器械;不准隐瞒、销毁原始诊疗资料;不准在自身论著中剽窃、抄袭他人论文、著作;不准利用电视、广播、网络、报纸、图书、课堂、带教等平台或载体,宣讲、传授、传播违背道德、违背科学或非自身熟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。
医师职业重要而高尚,医师服务覆盖人类生老病死全程,首先必须遵守医师规,坚守职业道德,致力造福人民大众。
孙光荣谨订
二七年十月一日
(作者刘蔚,湖南中医大学副教授;何清湖,湖南省政协常委、湖南中医大学副校长,国医大师孙光荣传承<湖南>工作室主任,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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